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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司及網站委任鼎力法律事務所張志偉律師為法律顧問 |
反避稅條款的修法,分為兩個面相,一個是以營利事業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結構,一個是居住民個人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結構。這兩種結構,在反避稅條款施行之後,於境外公司與OBU所產生的質變與衝擊,是各不相同的。以營利事業持有境外公司的結構來說,可能將受到所得稅法43之3受控外國公司制度與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的影響,導致境外公司與OBU架構直接失去效益;而個人持有境外公司的結構,則可能會受到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,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的修正案的影響,在營所稅與綜所稅上,分別產生不一樣的規範,這都值得境外公司操作者與OBU從業人員進一步深入瞭解。